索引号: | 001008001026149/2024-329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西管〔2024〕69号 | 公开日期: | 2024-11-19 |
发布单位: | 名胜区管委会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4- 11- 19 11: 00 访问次数: 来源: 西湖风景名胜区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杭西管〔2024〕69号 |
统一编号: | AXGD00-2024-0001 | 发布单位: | 名胜区管委会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杭西管〔2024〕69号
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
《西湖风景名胜区砍伐、移植、修剪树木许可裁量基准》和《西湖船舶安全检查裁量基准》已经区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
西湖风景名胜区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许可裁量基准
一、西湖风景名胜区砍伐、移植、修剪树木许可依据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二、西湖风景名胜区砍伐、移植、修剪树木许可机关及许可范围
(一)许可机关: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二)许可范围:适用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树木砍伐、移植、修剪的许可事项。
三、西湖风景名胜区砍伐、移植、修剪树木许可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受理砍伐、移植、修剪树木许可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和现场踏勘,法定期限内(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为做好助企服务,许可机关可开展预审服务。
四、西湖风景名胜区砍伐、移植、修剪树木许可提交材料规范
(一)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
(二)申请人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供);
(三)树木定位图;
(四)树木现状照片;
(五)立项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因建设项目需要移植、修剪树木的情形,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供);
(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因建设项目需要移植、修剪树木的情形,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供);
(七)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复及附图(因建设项目需要移植、修剪树木的情形,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供);
(八)相关征求意见材料;
(九)树木砍伐、移植、修剪实施方案(因建设项目需要移植、修剪树木;因古树名木需要修剪,或因影响古树名木生长需要移植、修剪周边树木;因行道树冬季整形需要修剪;因影响文物需要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情形)
(十)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供)。
五、西湖风景名胜区砍伐、移植、修剪树木许可办理流程
具体详见《西湖风景名胜区砍伐、移植、修剪树木许可办理流程图》(附件2)
附件:1.西湖风景名胜区砍伐、移植、修剪树木许可申请材料样式
2.西湖风景名胜区砍伐、移植、修剪树木许可办理流程图
西湖风景名胜区砍伐、移植、修剪树木许可申请材料样式.docx
西湖船舶安全检查裁量基准
一、工作总则
(一)为规范对西湖船舶安全的行政检查行为,保护船舶经营单位、个人及游客的合法权益,提升行政监管效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
(二)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
二、适用范围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对船舶进行的行政检查行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裁量基准所称船舶包括在杭州西湖水域范围内行驶、停靠的各类船舶。
三、检查方式
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日常检查是指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监管职权,根据工作计划对不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的例行性行政检查;
(二)专项检查是指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以及根据季节因素或违法行为发生规律等情况,对特定对象或者特定事项进行的行政检查。
四、检查要求
(一)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安全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行政检查的频次。对投诉举报较多或者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可以视情增加行政检查次数。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行政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同时一次性开展,避免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
(二)行政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2.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
4.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检查结束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行政检查的结果当场告知被检查人;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之日起3日内告知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行政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复核。但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查对象在检查现场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记录回避申请,并在24小时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检查对象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检查对象。
五、检查内容
(一)对船舶本身状况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船舶是否配备必要的收集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容器;
2.治安、抢险、工程等工作用船以外的机动船舶是否采用电力或太阳能等无污染的能源为动力源;
3.船舶是否经西湖水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4.非经营性船舶是否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活动;
5.经营性船舶是否载运危险物品,非经营性船舶载运危险物品的,是否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6.试验船舶、运动船舶训练是否在划定水域内进行。
(二)对机动船舶驾驶员和经营性非机动船舶从业人员情况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身体是否健康;
2.年龄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3.是否酒后驾驶;
4.是否掌握有关驾驶规则和操作技能;
5.从业人员是否经西湖水域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三)对船舶所有企业或单位主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检查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六、检查处理
西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检查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予以记录;
(二)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发现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四)发现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予以立案作出处罚决定;
(五)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
七、其他要求
实施行政检查应当平等对待检查对象,充分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检查,禁止下列行为:
(一)要求检查对象接受指定机构的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等服务;
(二)泄露检查对象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接受检查对象宴请、礼品、礼金,以及娱乐、旅游、食宿等安排;
(四)违法干预检查对象经济纠纷;
(五)其他侵害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