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无障碍
索引号: 001008001026149/2024-324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4-09-06
发布单位: 名胜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2024年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丝绸围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4- 09- 06 17: 33 访问次数: 来源: 景区市场监管分局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款号、同一花型颜色的产品。 每批次抽取样品数量见下表:

表1 抽样数

产品种类

抽样数量

丝绸围巾

成人

2条(其中备样1条)

儿童

4条(其中备样1条)

注:方巾等尺寸较小的丝绸围巾在原基础上多抽2条作为检验样品。

可根据样品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检样、备样数量,但不得超出合理检样、备样需要。

 

二、检验依据

表2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使用说明(标识)

GB 18401-2010

GB 31701-2015

GB/T 5296.4-2012

2

耐汗渍色牢度

GB/T 3922-2013

3

耐水色牢度

GB/T 5713-2013

4

耐干摩擦色牢度a

GB/T 3920-2008

5

耐湿摩擦色牢度a

GB/T 3920-2008

6

耐唾液色牢度b

GB/T 18886-2019

7

纤维含量

FZ/T 01057(适用部分)

GB/T 2910(适用部分)

FZ/T 01101-2008

FZ/T 01112-2012等

8

甲醛含量

GB/T 2912.1-2009

9

pH值

GB/T 7573-2009

10

异味

GB 18401-2010

11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GB/T 17592-2011

GB/T 23344-2009

a.针织服装仅考核直向。b仅考核婴幼儿用品。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2015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862-2013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

FZ/T 43014-2018  丝绸围巾、披肩

FZ/T 44007-2019  蚕丝拉绒围巾、披肩

现行有效的国家及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一)判定总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二)单项质量判定

1.使用说明(标识)项目判定

存在下列任一情况时,判定使用说明(标识)项目不符合: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内容缺失的。当耐久性标签上未标注纤维含量、产品号型或规格、维护使用方法内容,但在吊牌或其他地方有标注时,判不准确,不作缺项判定;

(2)有三项或三项以上不准确的;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使用说明(标识)项目为符合。

2.除使用说明(标识)外其他项目判定

(1)当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该项目要求时,判该项目为符合,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

(2)纤维含量判定:耐久性标签与吊牌信息不一致且未在抽样单上明确时,按耐久性标签考核;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三)综合质量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四、异议处理原则

复检时,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


主办单位: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浙ICP备2023025396号-1
技术支持:杭州瑞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证编号: 浙公网安备33010602012497
网站标识码 330100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