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1026149/2024-320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07-12 | |
发布单位: | 名胜区管委会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4- 07- 12 11: 21 访问次数: 来源: 经济发展局 |
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 2024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高新[2024]135号)文件要求,现将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申请认定时已注册成立一年(满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浙江省居民企业。
(二)2021年认定的高企,其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认定条件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指2021-2023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2023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2023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2023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2023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23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365个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时间
鉴于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高新企业的实际情况,各相关企业线上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12日,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管部门推荐上报截止时间8月31日。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需及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育”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12日)。
(二)地方审核。县(市、区)主管部门登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对企业申报材料(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获取方式、正反面文本等)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开展形式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推荐汇总表》(系统中下载)及守法规范证明材料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后在线上传。
(三)实地核查。对2024年新申请认定企业,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全部开展实地核查;对申请重新认定企业,由县(市、区)主管部门按不低于10%比例抽取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情况须在《推荐汇总表》中注明。设区市主管部门须抽取部分申报企业开展实地核查,确保申报质量。
(四)其他事项按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 2024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高新[2024]135号)文件要求执行。
五、联系方式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许老师 87961089
附件:
1、《关于组织开展 2024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高新[2024]135号)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doc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doc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