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1026149/2024-328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4-11-06 | |
发布单位: | 名胜区管委会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4- 11- 06 10: 09 访问次数: 来源: 景区市场监管分局 |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杭州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移动电源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二、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每批次样品抽取6只,其中4只作为检验样品,2只作为备用样品。
三、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热灼伤(接触温度限值) | GB 4943.1—2022 |
2 | 常温下的有效输出容量 | GB/T 35590—2017 |
3 | 转换效率 | GB/T 35590—2017 |
4 | 短路保护 | GB/T 35590—2017 |
5 | 碰撞 | GB/T 35590—2017 |
6 | 自由跌落 | GB/T 35590—2017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四、判定规则
(一)依据标准
GB 4943.1—2022 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 第1部分:安全要求
GB/T 35590—2017 信息技术 便携式数字设备用移动电源通用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