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1026149/2023-315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12-11 | |
发布单位: | 名胜区管委会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3- 12- 11 11: 45 访问次数: 来源: 西湖风景名胜区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违则 | 罚则 | 违法形式 | 量罚程度起点 | 罚款基数(元) | 基本系数 | 系数变量标准 | 备注 |
1 | 擅自在风景区内进行砌石、填土、硬化土地等改变地形地貌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砌石长度 | 10 m | 可恢复原状1000 | 1 | 每增加5 m,系数增加0.5 | |
不可恢复原状10000 | 1 | 每增加1 m,系数增加0.1 | |||||||
改变地形地貌面积 | 20㎡ | 可恢复原状1000 | 1 | 每增加10㎡,系数增加0.2 | |||||
不可恢复原状10000 | 1 | 每增加1㎡,系数增加0.1 | |||||||
2 | 擅自在风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植物繁殖材料和其他林副产品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采集物,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实际损失价值二倍至五倍的罚款 | / | / | / | / | 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采集物数量不满10的,处实际损失价值3倍的罚款; | |||||||||
采集物数量不满20的,处实际损失价值4倍的罚款; | |||||||||
采集物数量在20以上的,处实际损失价值5倍的罚款; | |||||||||
3 | 未按风景区管委会批准的地点、范围、限量要求在风景区内进行采集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采集物,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实际损失价值二倍至五倍的罚款 | / | / | / | / | 违规采集物数量不满10的,处实际损失价值2倍的罚款; | 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违规采集物数量不满20的,处实际损失价值3倍的罚款; | |||||||||
违规采集物数量不满30的,处实际损失价值4倍的罚款; | |||||||||
违规采集物数量在30以上的,处实际损失价值5倍的罚款; | |||||||||
4 | 在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的风景区域内,抽取地下水、截流地表水和开凿集水井的;集水井未封闭,仍旧使用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抽取地下水、截留地表水、开凿集水井 | 1处 | 10000 | 1 | 每增1处,系数增加1 | |
集水井未封闭,仍使用 | 1处 | 5000 | 1 | 每增1处,系数增加1 | |||||
5 | 损毁或擅自迁移、拆除风景区内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点)但已纳入风景区管委会公示目录的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址)等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 受保护物受到轻微损坏的, 2000元-4000元; | 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受保护物受到局部损坏的,4000元-15000元; | |||||||||
受保护物大部分或全部损毁的,15000元-20000。 | |||||||||
6 | 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非法侵占的水域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的罚款;堵截水体、水面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侵占水域 | 1㎡ | 200 | 1 | 每增加1㎡,系数增加1 | |
堵截长度 | 1 m | 500 | 1 | 每增加1 m,系数增加1 | |||||
7 | 在风景区内,挖沙、取土、倾倒废土等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挖沙、取土量 | 3 m3 | 可恢复原状5000 | 1 | 每增加2 m3,系数增加0.5 | |
3 m3 | 不能恢复原状50000 | 1 | 每增加2 m3,系数增加0.5 | ||||||
倾倒废土量 | 2吨/2 m3 | 可恢复原状5000 | 1 | 每增加1吨/1 m3,系数增加0.5 | |||||
2吨/2 m3 | 不能恢复原状50000 | 1 | 每增加1吨/1 m3,系数增加0.5 | ||||||
8 | 在风景区内,攀折、刻划、钉拴、摇晃竹木,损坏绿地草坪,擅自采摘花草、竹笋、果实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 / | / | / | / | 情节较轻20元-200元;情节一般200元-600元;情节较重600元-1000元 | |
9 | 在景物上涂写、刻划、张贴等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 侵占景物面积 | 刻划0.5㎡ | 200 | 1 | 每增加0.1㎡,系数增加1 | 《风景名胜区条例》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
涂写、张贴0.5㎡ | 100 | 1 | 每增加0.1㎡,系数增加1 | ||||||
10 | 损坏风景区游览、服务等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 损坏设施,但未丧失功能 | 1处 | 50-100 | 1 | 每增加1处,系数增加1 | |
损坏设施,已丧失功能 | 1处 | 200-500 | 1 | 每增加1处,系数增加1 | |||||
11 | 在风景区内随意倾倒垃圾、废渣、废水等污染物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九)项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 污染面积 | 1㎡ | 100-200 | 1 | 每增加1㎡,系数增加0.5 | 倾倒废土适用《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
12 | 在风景区内,焚烧垃圾、枯枝落叶等废弃物或堆积焦泥灰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九)项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 / | / | / | / | 情节较轻20元-200元;情节一般200元-600元;情节较重600元-1000元 | |
13 | 在风景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十)项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 饲养家禽 | 2只 | 50-100 | 1 | 每增加1只,系数增加1 | |
14 | 在风景区内,超出规定区域布设帐篷、摆放桌椅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十一)项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 摆放处数 | 1处 | 100 | 1 | 每增加1处,系数增加1 | |
15 | 在风景区内,捕猎野生动物或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没收捕猎工具、捕猎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没有捕猎(捕捞)物的,按捕猎(捕捞)工具数量 | 1个 | 500 | 1 | 每增加1个,系数增加0.2 | 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有捕猎(捕捞)物的,按捕猎(捕捞)物数量 | 1条(只) | 500 | 1 | 每增加1条(只),系数增加0.2 | |||||
16 | 在风景区内,未经风景区管委会批准擅自设置雕塑或塑造塑像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雕塑(塑像)的高度/设置雕塑(塑像)的个数 | 1m/1个 | 2000 | 1 | 每增加1m/1个,系数增加1 | |
17 | 在风景区内,未经风景区管委会批准擅自恢复或新增摩崖石刻、碑碣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石刻(碑碣)的面积 | 0.5㎡ | 2000 | 1 | 每增加0.1㎡,系数增加0.2 | |
18 | 在风景区内,擅自建设围墙、护栏、桥梁、铁塔等构筑物及工棚等临时建筑物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围墙、护栏长度 | 10 m | 2000 | 1 | 每增加5 m,系数增加0.1 | |
桥梁长度 | 5 m | 2000 | 1 | 每增加1 m,系数增加0.1 | |||||
铁塔高度 | 3m | 2000 | 1 | 每增加1 m,系数增加0.5 | |||||
工棚等其他构筑物面积 | 20㎡ | 2000 | 1 | 每增加5㎡,系数增加0.1 | |||||
19 | 在风景区内,擅自设置广告、宣传、指示标牌等户外设施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展示面积 | 1㎡ | 2000 | 1 | 每增加0.5㎡,系数增加0.2 | |
20 | 在风景区内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超出指定地点和区域进行经营活动的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超出的经营面积 | 2㎡ | 200 | 1 | 每增加0.5㎡,系数增加0.5 | |
21 | 违反风景区管委会作出的关于风景区内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食品加工方法以及使用的燃料、包装物等限制性规定的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作出的限制性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检查发现的问题个数 | 1个 | 200 | 1 | 每增加1个,系数增加1 | |
22 | 风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或在景物周围圈占摄影位置的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 情节较轻20元-50元;情节一般50元-100元;情节较重100元-200元 | |
23 | 从事景区观光游览、养护、管理的电瓶车未经风景区管委会批准,擅自在风景区内营运、行驶的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 情节较轻20元-50元;情节一般50元-100元;情节较重100元-200元 | |
24 | 驾驶员未经风景区管委会批准,擅自在风景区内驾驶从事景区观光游览、养护、管理的电瓶车的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涉及的乘客人数(含驾驶员)×违法天数 | 1(人×天) | 200 | 1 | 每增加1人×天,系数增加1 | |
25 | 未经风景区管委会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在风景区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举办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 情节较轻的,2000元-4000元; | |
情节一般的,4000元-7000元; | |||||||||
情节较重的,7000元-10000元 | |||||||||
26 | 在风景区内建(构)筑物的外墙、屋顶、平台、阳台等处设置、堆放、吊挂破坏景观、有碍观瞻物品的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 情节较轻20元-50元;情节一般50元-100元;情节较重100元-200元 | |
27 | 在风景区内新建和擅自改建、翻修坟墓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占地面积 | 2㎡ | 2000 | 1 | 每增加1㎡,系数增加0.5 | |
28 | 向西湖内吐痰、丢抛烟蒂、瓜皮、果壳、纸屑和其他废弃物的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一)向西湖内吐痰、丢抛烟蒂、瓜皮、果壳、纸屑和其他废弃物的; | / | / | / | / | 情节较轻20元-50元;情节一般50元-100元;情节较重100元-200元 | |
29 | 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及其他污染水体行为的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二) 在西湖内洗澡、便溺、洗涤污物和擅自游泳及其他污染水体行为的; | 违法次数(2年期) | 1次 | 50 | 1 | 每增加1次,系数增加1 | 1.违法次数:含不予处罚次数 |
2.不重复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 |||||||||
30 | 在西湖规定的垂钓区外垂钓鱼、虾等水生动物和在西湖内擅自捕鱼、采摘水生植物的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三) 在西湖规定的垂钓区外垂钓鱼、虾等水生动物和在西湖内擅自捕鱼、采摘水生植物的; | 没有渔获物的,按鱼竿、线头等渔具数量 | 1个 | 50 | 1 | 每增加1个,系数增加1 | 使用船舶等水面交通工具的;或使用电捕鱼等危险方式的;或直接损失金额超过1000元的应适用本基准第43项规定。 |
有渔获物的,按渔获物的数量 | 1条(只) | 50 | 1 | 每增加1条(只),系数增加1 | |||||
31 | 船舶擅自进入水面绿化区,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四) 船舶擅自进入水面绿化区,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 | / | / | / | 情节较轻20元-50元;情节一般50元-100元;情节较重100元-200元 | |
32 | 船舶擅自进入水面绿化区,造成严重损失的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船舶擅自进入水面绿化区,造成严重损失的; | 直接损失金额 | 2000元 | 500 | 1 | 损失每增加200元,系数增加0.2 | 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33 | 在西湖水域及沿岸清洗机动车辆或洗涤残留有毒有害物容器污染水质的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在西湖水域及沿岸清洗机动车辆或洗涤残留有毒有害物容器污染水质的; | 清洗机动车辆辆次 | 1辆次 | 500 | 1 | 每增加1辆次,系数增加1 | |
/ | / | / | / | 情节较轻的,500元-1000元; | |||||
情节一般的,1000元-1500元; | |||||||||
情节较重的,1500元-2000元 | |||||||||
34 | 在西湖水域和岸坡任意倾倒或堆放垃圾、粪便、废土污染水质的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款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在西湖水域和岸坡任意倾倒或堆放垃圾、粪便、废土污染水质的; | / | / | / | / | 情节较轻的,500元-1000元; | |
情节一般的,1000元-1500元; | |||||||||
情节较重的,1500元-2000元 | |||||||||
35 | 在西湖内捕杀飞禽的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在西湖内捕杀飞禽的; | / | / | / | / | 情节较轻的,500元-1000元; | 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的,1000元-1500元; | |||||||||
情节较重的,1500元-2000元 | |||||||||
36 | 擅自拆动或损坏西湖内码头、湖坎、堤坝、涵洞、闸门、引水工程等设施,开沟挖渠损害西湖景观的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擅自拆动或损坏西湖内码头、湖坎、堤坝、涵洞、闸门、引水工程等设施,开沟挖渠损害西湖景观的。 | / | / | / | / | 情节较轻的,500元-1000元; | |
情节一般的,1000元-1500元; | |||||||||
情节较重的,1500元-2000元 | |||||||||
37 | 机动船舶驾驶员在西湖水域内擅自驾驶、酒后驾驶、在主航道学习驾驶的;试验船舶、运动船舶训练未在划定水域内进行的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禁止其在西湖水域内驾驶船舶。 | / | / | / | / | 情节较轻的,100元-200元; | |
情节一般的,200元-600元; | |||||||||
情节较重的,600元-1000元 | |||||||||
38 | 在西湖内行驶的游览船舶不符景观、超长、超深的;除工作用船外的机动船舶动力源未采用无污染能源的;船舶未配备废弃物容器的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十八条、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检查发现的问题个数 | 1个 | 100 | 1 | 每增加1个,系数增加1 | |
39 | 经营性非机动船舶从业人员,未经西湖水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擅自从业的;不符从业条件的;未主动向游客进行保护西湖的宣传,劝阻污染西湖水质的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十八条、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 情节较轻的,100-200元; | |
情节一般的,200-400元; | |||||||||
情节较重的,400-500元 | |||||||||
40 | 西湖内的船舶违反西湖水域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的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十八条、二十一条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 | / | / | 情节较轻的,100-200元; | |
情节一般的,200-400元; | |||||||||
情节较重的,400-500元 | |||||||||
41 | 经营性船舶载运危险物品的;非经营性船舶擅自载运危险物品的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 / | / | / | / | 情节较轻的,1000-1200元; | 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一般的,1200-1600元; | |||||||||
情节较重的,1600-2000元; | |||||||||
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 |||||||||
42 | 非经营性船舶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 | 0元 | 50 | 1 | 每增加50元,系数增加1 | |
43 | 在西湖内擅自捕鱼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损失的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西湖内擅自捕鱼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按渔获物数量 | 0条(只) | 500 | 1 | 每增加1条(只),系数增加0.2 | 1.使用船舶等水面交通工具;或使用电捕鱼等危险方式的,属情节严重。 |
2.直接损失金额超过1000元的,属造成严重损失; | |||||||||
造成严重损失的,按直接损失金额 | 1000元 | 500 | 1 | 每增加100元,系数增加0.2 | 3.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44 | 在西湖上游溪流两岸10米内设置厕所、粪缸、垃圾箱等污染水体设施的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停用,并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在西湖上游溪流两岸10米内设置厕所、粪缸、垃圾箱等污染水体设施的; | 设置设施的面积 | 2㎡ | 个人500 | 1 | 每增加0.5㎡,系数增加0.2 | |
单位2000 | 1 | 每增加0.5㎡,系数增加0.5 | |||||||
45 | 堵截西湖上游水源,开凿集水井的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停用,并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堵截上游水源,开凿集水井的; | / | / | / | / | 个人: | |
情节较轻的,500元-600元; | |||||||||
情节一般的,600元-800元; | |||||||||
情节较重的,800元-1000元 | |||||||||
单位: | |||||||||
情节较轻的,2000元-4000元; | |||||||||
情节一般的,4000元-8000元; | |||||||||
情节较重的,8000元-10000元 | |||||||||
46 | 向西湖水域排放泥沙或擅自填埋、侵占西湖水面和主要溪流河床的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 《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停用,并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向西湖水域排放泥沙或擅自填埋、侵占西湖水面和主要溪流河床的。 | 个人 | / | / | / | 情节较轻的,500元-600元; | |
情节一般的,600元-800元; | |||||||||
情节较重的,800元-1000元 | |||||||||
单位 | / | / | / | 情节较轻的,2000元-5000元; | |||||
情节一般的,5000元-8000元; | |||||||||
情节较重的,8000元-10000元 | |||||||||
47 | 以纠缠、欺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要求为旅游者提供向导、导购等服务的 | 《杭州市旅游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杭州市旅游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纠缠、欺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要求为旅游者提供向导、导购等服务的,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纠缠的 | / | / | / | 情节较轻的,50元-200元; | |
违反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发生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 情节一般的,200元-2000元; | ||||||||
情节较重的,2000元-5000元 | |||||||||
欺骗的 | / | / | / | 情节较轻的,500元-1000元; | 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情节一般的,1000元-3000元; | |||||||||
情节较重的,3000元-5000元 | |||||||||
胁迫的 | / | / | / | 情节较轻的,1000元-2000元; | 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
情节一般的,2000元-4000元; | |||||||||
情节较重的,4000元-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