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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1026149/2020-2257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0-12-08
发布单位: 名胜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卫生健康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


发布日期: 2020- 10- 13 10: 50 访问次数: 来源: 卫生监督所



编号

抽查事项名称

事项性质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

抽查

抽查

抽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比例

频次

方式

(含国家抽查)

 

 

1

公共场所(除游泳池)监督检查

一般

《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30%

抽查比例内一年至少抽2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内容:卫生许可、从业人员、顾客用品用具、病媒生物防治、卫生设施、卫生质量、卫生管理制度档案等。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四年至少覆盖一次。

2

游泳场所监督检查

一般

《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游泳场所经营单位

100%

一年至少抽1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内容:卫生许可、从业人员、顾客用品用具、病媒生物防治、卫生设施、卫生质量、卫生管理制度档案等。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3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一般

《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次供水单位

10家(不足10家全部抽)

抽查比例内一年抽1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内容:卫生许可、从业人员、水质消毒设施设备、水质检验、水质质量、卫生管理等。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4

一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

一般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医药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护士条例》《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疗卫生机构

90%

抽查比例内一年抽1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 :1. 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剂人员执业、医技人员执业、处方的管理、医学证明的管理、精麻药品管理、临床用血管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和胎儿性别鉴定等;2. 传染病疫情报告与控制、预防接种、消毒隔离与院感控制、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消毒产品索证;3.放射诊疗机构资质情况,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管理情况,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情况,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情况。

I

2.《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管理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5

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

一般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医药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护士条例》《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疗卫生机构

20%

抽查比例内一年至少抽两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内容:1. 机构执业许可、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剂人员执业、医技人员执业、处方的管理、医学证明的管理、精麻药品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临床用血管理、乡村医生的依法执业情况,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和胎儿性别鉴定等;2. 传染病疫情报告与控制、预防接种、消毒隔离与院感控制、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消毒产品索证;3.放射诊疗机构资质情况,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管理情况,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情况,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情况。

五年至少覆盖90%。

2.《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管理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6

一级以下中医医疗机构服务监督检查

一般

1.《中医药条例》《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护士条例》《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医医疗机构

20%

抽查比例内一年至少抽两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内容:1.中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剂人员执业、医技人员执业、处方的管理、医学证明的管理、精麻药品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临床用血管理;2. 传染病疫情报告与控制、预防接种、消毒隔离与院感控制、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消毒产品索证;3.放射诊疗机构资质情况,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管理情况,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情况,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情况。

五年至少覆盖90%。

2. 《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管理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7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一般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学校

35%

抽查比例内一年至少抽两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内容:教学环境、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学校内医疗机构、公共场所、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四年至少覆盖一次。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8

一般行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一般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其他行业用人单位

10%

抽查比例内一年至少抽两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内容:1.职业病危害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3.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4.职业健康检查;5.职业健康培训;6.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检查人员至少1名执法人员和1名疾控机构专业人员。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9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监督检查

一般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相关医疗机构

25%

抽查比例内一年至少抽1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抽查内容:配置与使用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五年至少覆盖一次。检查人员至少1名执法人员和1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领域专业人员。

抽查要求:具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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