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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1026149/2025-3144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5-05-16
发布单位: 名胜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2025年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5- 05- 16 16: 06 访问次数: 来源: 景区市场监管分局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3只,其中2只为检验样品,1只为备用样品。

二、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表

表1电动自行车充电器(GB 42296-2022)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复检用样品

备注

1

外壳冲击

GB 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

备样

/

2

跌落

GB 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

备样

/

3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

GB 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

备样

/

4

电气强度

GB 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

备样

/

5

非正常工作

(仅测5.2.5.1、5.2.5.2)

GB 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

备样

/

6

超温保护

GB 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

备样

/

7

过充切断

GB 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

备样

/

8

延时切断

GB 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

备样

/

注1:检验过程中如出现样品损坏导致顺序试验中后续的检验项目不能继续进行的,终止该样品的后续检验项目的检验。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四、异议处理原则

复检时,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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