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1026149/2021-343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西管办〔2021〕159号 | 公开日期: | 2021-12-03 |
发布单位: | 名胜区管委会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1- 12- 03 10: 55 访问次数: 来源: 西湖西溪管委会 |
杭西管办〔2021〕159 号
各单位、各部门:
为加强国有商标的管理,规范国有商标的授权使用,依法确认和保护国有无形资产的价值和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属国有商标现状,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西湖西溪景区国有商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商标的管理,规范国有商标的授权使用,依法确认和保护国有无形资产的价值和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湖西溪景区(下称“‘双西’景区”)区属国有商标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商标是指名胜区管委会所有或由管委会指定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注册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
第三条 名胜区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自行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受本办法约束,但需按年度向管委会报备其更新情况,日常管理由各区属国有企业自行负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管委会负责监督检查“双西”景区国有商标的整体管理情况,提供指导意见及管理标准,并有权对相关部门、单位或区属国有企业因未充分履行商标注册的管理职责,导致注册商标因流失、失效、被侵权等情形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追究责任。
第五条 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资办)为区属国有企业商标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和解释“双西”景区国有商标管理办法;
(二)负责“双西”景区国有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及办理,并负责更新“双西”景区国有商标名录;
(三)负责国有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四)指导或参与相关单位国有商标维权及侵权纠纷处理;
(五)其他与“双西”景区国有商标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系受管委会委托进行国有商标登记注册的主体,并在管委会审批范围内使用国有商标,需向管委会及时报告国有商标使用情况。
第三章 商标的注册
第七条 针对“双西”景区所有的具备商业价值的品牌,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资办)组织论证并适时启动商标注册工作。
第八条 原则上所有区属国有商标应由管委会下属全资国有企业作为注册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具体注册主体由管委会指定。
第九条 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或类似商标被他人抢注,被指定作为注册人的管委会下属全资国有企业应结合国有商标实际使用需求以及衍生业态的开发规划合理制定商标注册方案,确定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做好联合商标、防御性商标的设计,并将注册方案报管委会审批。
第十条 作为注册人的管委会下属全资国有企业应按照管委会批准方案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第四章 商标的许可使用及转让
第十一条 任何有意向使用“双西”景区国有商标的自然人或法人,应事前征得管委会的书面同意,并与管委会或其指定的商标注册人签署国有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作为注册人的管委会下属全资国有企业有意向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亦应按照本章条款签署国有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国有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和条件:
(一)被许可方主体信息
被许可方主体信息应明晰,并同时明确被许可主体范围是否包括其关联方;
(二)被许可使用的商标以及使用范围
应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签发的商标注册证作为协议附件,并列明本次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三)商标许可使用的方式
商标许可使用方式包括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三类,原则上采用普通许可方式,特殊情况下经管委会批准可采用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的方式。
(四)商标许可使用期限
每次许可期限一般为5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0年,期满后经管委会批准可续期。
(五)商标许可使用费用
商标许可使用费原则上应不低于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价格,特殊情况下经管委会批准可采用其他定价方式。如管委会指定商标注册人代为收取相关许可费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该费用支付至管委会或其他指定单位。
(六)转许可
任何形式的商标转许可行为应报管委会审批通过后才可实施。
第十二条 未经管委会书面审批,任何“双西”景区国有商标不得进行对外转让。
第五章 商标的日常维护
第十三条 作为商标注册人的管委会下属全资国有企业应负责该注册商标的日常维护工作,履行缴纳年费、续展有效期等义务,对其他主体注册或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保持敏感性,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并采取申请异议、宣告无效等救济措施,保障管委会国有商标专用权人的注册商标权益。
第十四条 作为注册人的管委会下属全资国有企业应配合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资办)做好国有商标的档案管理;遵循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的原则,统一存档管理。
第十五条 针对涉嫌侵犯国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为商标注册人的管委会下属全资国有企业应及时咨询管委会法律顾问团队的专业意见,采取报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与侵权方协商赔偿、对侵权方提出诉讼等处理方式积极应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管委会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双西”景区国有商标使用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国有商标使用工作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相关责任人在国有商标申请注册或许可使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和经营收益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授权区经济发展局(国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