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1026149/2020-013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单位: | 名胜区管委会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0- 09- 14 15: 54 访问次数: 来源: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区卫生监督所(食药稽查大队):
经研究,现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3年9月10日
为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杭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突发事件的分类与工作原则
(一)分类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三级。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名胜区)行政托管区域,并有进一步向邻近区县(市)扩散蔓延的,或已经涉及名胜区和杭州市其他区、县(市)的;(2)造成人身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3)省、市、名胜区认定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1)造成人身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2)名胜区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不符合Ⅰ级和Ⅱ级所列情形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II 级)。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工作原则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依法、科学、规范、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认真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名胜区根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名胜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下由区食安委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总指挥。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办)设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名胜区监察局、宣传部、财政局、风景局(环保局)、社会发展局(农业局)、卫生(食药)分局、旅游商贸局、西湖街道办事处、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卫生监督所(食药稽查大队)、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西湖分局等。
3、区应急指挥部职责: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办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协助配合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
4、区应急指挥办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办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安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局、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西湖区质监分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
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上级部门、名胜区管委会、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应立即成立各工作小组。
(1)事故调查组。由卫生(食药)、经济和社会发展、工商、质监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做出调查结论。调查报告要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办和区管委会有关部门。
(2)事故处理和案件查办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追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3)医疗救治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专家咨询组。由区应急指挥办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5)综合组。由区应急指挥办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6)信息发布组。以区委宣传部为主,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管理和指导。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系统
全区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由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局定期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名胜区工商分局、经济和社会发展局、卫生(食药)分局、卫生监督所(食药稽查大队)和西湖区质监分局五个部门联合发布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区食安办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二)预警系统
1、 加强日常监管
卫生(食药)、经济和社会发展、质监、工商、风景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2、 通报制度
⑴ 通报范围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⑵ 通报方式
名胜区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安办通报;
区食安办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安办和名胜区报告。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各区、县(市)食安办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⑶ 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按有关涉外管理程序办理。
⑷ 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区食安办在上报市食安办和名胜区的同时,要及时向宣传部通报情况,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应急准备和预防
区食安办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名胜区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区食安办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名胜区和市食安办,并向名胜区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区食安办要做好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名胜区管委会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三) 报告制度
区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1、 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区食安办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报告。
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名胜区和区食安办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办报告。
4 、责任报告单位
⑴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⑵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⑷名胜区各相关职能部门。
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10、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报区食安办,事故处理结束后12小时内书面报区食安办备案。
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应级响应
1、区食安办接到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发生的报告后,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有关成员单位应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报告区食安办是否启动区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
2、区应急预案启动后,区食安办应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处理和案件查办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综合组、信息发布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并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区应急指挥办应立即向市食安办报告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请求市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区、县(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4、市级预案启动后,区各处理小组应和市各处理小组一起,开展工作。
5、区应急指挥办应与市应急指挥办、各处理小组和事故发生地的街道保持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二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三)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并积极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后,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区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应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四)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区应急指挥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区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区应急指挥办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五、后期处置
(一) 善后处置
区及街道办事处、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办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名胜区,同时报送市食安办。区食安办根据区应急指挥办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名胜区有关部门。
六、 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区食安办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区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二)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三)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四)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者食安办委托,检测机构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五)物资保障
区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演习演练
区及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区食安办会同名胜区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区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七) 宣教培训
区及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七、 附则
(一) 本预案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区食安委[2006]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