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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1026149/2013-125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西管办〔2013〕61号 公开日期: 2013-04-27
发布单位: 名胜区管委会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 04- 27 19: 47 访问次数: 来源: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杭西管办〔2013〕61号


关于印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湖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为辖区居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健身活动场所,根据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为全面提升我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杭州市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实施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全民健身设施的范围

全民健身设施是指在区范围内,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每年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由街道负责实施建设,并向社会免费开放的室内外公共体育健身器材和场所。主要包括健身苑(点)的健身器械以及篮球场、乒乓球场(室)等。

二、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

(一)工作职责

1、由区社会发展局负责全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规划布局,以及街道建设申请的审核,并负责年度建设计划的安排、指导、监督和验收。

2、街道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计划的制订申报及建设实施工作(包括选址、器材选购和安装施工等)。

3、各村(社)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选址、器材选购、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本地区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筹措其他合法社会资金。

(二)建设标准

1、健身苑,占地面积不小于800平方米,总投资不少于10万元,配备健身器材不少于30件(不含告示牌);

2、健身点,占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总投资不少于3万元,配备健身器材不少于10件(不含告示牌);

3、篮球场,占地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总投资不少于4万元;

4、乒乓球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乒乓球场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容纳1张乒乓球桌(台),投资不少于1万元。

5、所有全民健身设施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全民健身设施标志牌、器材功能、使用说明以及管理制度、注意事项等。

6、一些土地资源紧缺的社区,其健身点建设标准视情况可适当放宽,以亲民、便民、利民和不扰民为原则,分片建设、集中申报、统一管理。

(三)规划选址

1、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事先征求规划、国土等职能部门意见,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建设计划和标准可结合本地区城市化建设或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并与周边居民的健身需求相一致。

2、每个村(社)应至少设置一个健身苑或健身点,从实际出发,服务周边、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健身苑(点)、篮球场、乒乓球场(室)等“三位一体”的全民健身公园。

(四)器材选购

1、全民健身设施选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街道应按要求进行采购,并与器材供应厂家签订有关质量安全、售后服务、使用保险等合同。未经检测评审、核价、保险的健身器材不得用作全民健身设施。

2、在选购健身器材时,本着安全可靠、适合不同年龄段人群健身运动需求,健身器械安置在非硬质地面上,设立图文并茂且醒目的健身器械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以及统一内容的管理规定。

(五)施工要求

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施工规范规定,各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建设施工合同,做到文明施工,确保工程安全。

(六)建设经费

1、全民健身设施的场地建设经费,环境配套部分可纳入西湖综保工程,不足部分由街道承担,街道每年应将辖区内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经费列入本级年度经费预算。

2、管委会对街道的全民健身设施器材予以配套资金扶持。扶持标准为:健身苑每个3万元、健身点每个1万元,篮球场每个1万元,乒乓球桌0.3万元,扶持经费必须全部用于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3、以上以奖代拨经费或补助资金,区财政均不予重复资助。

(七)迁建重建

1、因城乡建设或规划调整,确需拆除全民健身设施或改变其功能和用途的,街道应报管委会批准,并在区社会发展局备案。经批准拆除全民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和用途的,应以不低于原有规模、标准为原则,选址迁建。迁建所需费用由征用(占用)健身苑(点)的单位承担。

2、对投入使用5年以上,经反复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确需更新的全民健身设施,应按不低于原有规模、标准的原则重建,街道应向区社会发展局提出重新建设的申请,并提供历年维修记录凭证,经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计划。

(八)扩建

对已建成的全民健身设施,因周边居民实际需求增加,可适当添置器材设备,考虑到名胜区实际,场地建设原则上不提倡扩面、扩绿。

1、健身苑(点)在原有器材数量基础上添置15件(含)以上的,由街道向区社会发展局提出扩建申请,经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全民健身设施健身点建设计划,并适用建设扶持办法。

2、篮球场、乒乓球场(室)扩建的,由街道向区社会发展局提出扩建申请,经区社会发展局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计划,并适用器材扶持下拨办法。

三、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

(一)工作职责

1、由区社会发展局负责全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对街道的年度维修计划进行统筹安排,同时负责做好全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工作。

2、由区财政局负责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修补助经费的预算安排和拨付(体育专项经费),并对街道每年维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由区规建局负责将健身场地周边环境配套资金纳入西湖综保工程,做好该项经费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并对街道每年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街道是本地区全民健身设施的产权单位,也是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本地区全民健身设施的主要管理责任。街道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全民健身设施长效管理制度,落实人员、保障经费,并将每年全民健身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相关情况(包括名称、地址、面积、器材数量、器材种类等内容)报区社会发展局备案。

5、村、社区等其他相关单位是全民健身设施的受益单位,负责落实各项管理任务和职责,承担器材管理、环境保洁、绿化养护、治安维护等日常管理具体工作,配合街道做好全民健身设施的长效管理。

(二)管理经费

1、对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2年以上的全民健身设施,自第三年开始,管委会每年予以下拨维修补助。补助标准为:健身苑每年4500元,健身点每年1500元。街道按1:1比例配套落实维修经费。维修补助专款专用,只能用于街道当地全民健身设施的维修和更换,不得挪作他用,街道应对维修经费专项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2、街道聘请健身苑(点)专(兼)职管理人员的,相关费用应自行承担,不得在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与维修专项经费中列支。

3、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全民健身设施,可参加全区全民健身设施公众责任险的投保。由街道向区社会发展局提出申请,由区社会发展局统一办理。

四、考核与奖励

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年度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管委会将不定期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全年开展健身器材安全大检查不少于两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统计健身器材完好率,全年健身器材完好率不到90%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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