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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法律法规问答(商家篇)

发布时间: 2022- 04- 22 09: 37 访问次数: 来源: 西湖西溪管委会

一、经营利用篇

问1:湿地公园内经营服务网点是如何设置的?

答:《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内经营服务网点的数量,禁止在湿地公园内设立为特定群体服务的会所会馆等场所。经营服务网点的设置由管理机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并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问2:对湿地公园内经营活动,有哪些规范?

答:《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其经营服务场所和经营服务范围应当符合湿地公园经营服务网点和业态规划。经营者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服务场所和经营服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服务活动。禁止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行为。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禁止在经营服务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问3:湿地公园内经营户在环境卫生方面,需要注意哪些?

答:《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实施垃圾分类,做好经营场所的清扫和保洁工作。湿地公园内建(构)筑物的外墙、屋顶、平台、阳台、窗栏等处不得设置、堆放、吊挂破坏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的物品。

问4:湿地公园内可以开展哪些利用活动,应当注意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国土空间规划、海域使用、养殖、防洪等相关行政许可时,应当加强对有关湿地利用活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湿地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审查。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湿地公园内开展生态旅游、种植养殖、经营服务、教学科研等活动,应当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改变湿地自然状况,不得影响湿地公园生态功能,不得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

问5:使用湿地公园内具有人文历史风貌的建筑,需要注意什么?

答:《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湿地公园内的宗教寺庙、遗迹、遗址、特色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历史风貌及其所处的环境,属于湿地公园的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严格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开展湿地公园内人文历史风貌资源普查,对湿地公园内不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但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遗迹、遗址编制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编制保护名录应当征求建(构)筑物、遗迹、遗址利害关系人、专家的意见。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建(构)筑物、遗迹、遗址,应当依法保护,禁止侵占、损毁;需要修缮的,应当保持其原有风貌。第三十五条规定:利用湿地公园的人文历史风貌资源应当以参观游览和科学考察为主,限制将其用作商业活动。

二、建设活动篇

问6: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国家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省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

问7:经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

问8:临时占用湿地期限有多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湿地面积和生态条件。

问9:在湿地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有哪些特别要求和程序规定?

答:《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其造型、风格、色调等应当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建设项目占地总面积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三千平方米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在湿地公园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或者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湿地公园内开展建设活动,依法需要审批的,审批机关应当事先征求管理机构意见;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的,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问10: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施工过程需要注意什么?

答:《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问11:在湿地公园内能随意开挖地下空间吗?

答:不能。《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尽量避开湿地公园地下空间;经论证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湿地资源、生态环境、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问12:在湿地公园公共区域设置通信、监控等设施设备需要注意哪些?

答:《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湿地公园公共区域设置的通信、监控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多杆合一”要求,与湿地公园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其设置位置、外观式样等应当征得管理机构同意。

三、保护管理篇

问13:湿地水体、水面保护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湿地公园内河港、池塘、湖漾、沼泽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除因生态保护以及相关的教育科研等情形修复、利用水体外,禁止占用、围圈、堵截、遮掩湿地公园内水体、水面。第二十一条规定: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生活污水应当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禁止向湿地公园排放废水、污水以及污水处理尾水。

问14:在湿地公园内能私自改变下店铺周边的环境吗?

答:不能。《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除按照规定维护湿地公园设施和依法开展建设活动外,禁止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砌石、填土、挖掘、硬化土地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问15:湿地公园内有哪些禁止性行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一)开(围)垦、排干自然湿地,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二)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污染湿地的废水、污水,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四)过度放牧或者滥采野生植物,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过度施肥、投药、投放饵料等污染湿地的种植养殖行为;(五)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攀折花草、竹木,擅自采摘柿子、青梅、枇杷、竹笋等;(二)随地吐痰、便溺,随意涂写、刻画、张贴;(三)野炊,超过规定范围烧香点烛,超出规定区域布设帐篷、摆放座椅;(四)损坏湿地公园设施,损坏草坪、植被;(五)在湿地公园水域游泳、洗澡、洗涤污物,清洗机动车辆和船舶;(六)烧荒、开(围)垦、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七)擅自填埋湿地,擅自采砂、采矿、取土;(八)擅自养殖水产;(九)贮存、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湿地资源、生态环境、生态功能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行为。

问16:在湿地公园内举办活动,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湿地公园内举办赛事、演艺、节庆、展览等活动,应当征得管理机构同意。活动承办者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避免对湿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在湿地公园内举办前款规定的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办者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活动内容合法、健康、文明,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管理规定;(三)具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组织方式、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四)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活动场地和设施。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问17:对进入湿地公园的车辆,是如何管理的?

答:《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入湿地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和区域行驶、停放,不得影响游览安全。

四、法律责任篇

问18:商家有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的义务吗?

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问19:对湿地公园私自搭棚、设摊、拉客等行为,是如何处罚的?

答:《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大经营面积等行为的,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湿地公园或者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经营服务场所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分别由管理机构或者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20:在湿地公园擅自占用、围圈水面或挖掘、硬化土地,后果严重吗?

答:《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围圈、堵截、遮掩湿地公园内水体、水面的,由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湿地公园地形地貌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21:违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除承担行政处罚等行政法律责任外,还会承担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吗?

答:可能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违法占用、开采、开垦、填埋、排污等活动,导致湿地破坏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负责修复。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第六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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