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1026149/2022-347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12-29 | |
发布单位: | 名胜区管委会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日期: 2022- 12- 29 16: 23 访问次数: 来源: 西湖西溪管委会 |
发布单位: | 西湖西溪管委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间: | 2022-12-29 | 关联类型: |
一、 制定背景
2011年颁布实施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林文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因时间较早,有关规定已不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其次,随着“大综合一体化”执法体制改革的推进,管委会综合执法范围已大大扩增;此外,按照我市机构改革的统一部署,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市园林文物局已于2019年分设为两家单位。因此,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以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构建有效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全面推进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
二、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若干意见》(杭法联办〔2022〕13号)
三、主要内容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共十九条,对原《办法》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一)分类明确了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是按照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优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对管委会为主要实施部门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所有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梳理,进一步细化了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按照尽可能量化的标准,对大部分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量罚程度起点、罚款基数、基本系数及系数变量标准,并规定了精准的罚款计量公式。对难以量化的违法行为,也根据违法情节轻重或危害大小,确定了不同档次的罚款数额。二是按照法律适用统一原则,作了相应的规范处罚自由裁量权衔接性规定。因目前管委会实施处罚领域涉及各个行业条线,且省、市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均已分别出台规范本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办法、基准,为统一执法尺度,新《办法》规定:未列入《裁量基准》的违法行为,省、市有关部门已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或办法予以规范的,可依照该裁量基准或办法实施处罚。三是为拾遗补漏,切实做到自由裁量有据可依,新《办法》对未列入《裁量基准》,又无现成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或办法可供援引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数额确定标准。
(二)推出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为充分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法》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列入依法不予处罚的范围,按照市统一部署,我们结合景区执法实践,对以上两种不予处罚的情形进行了具化,筛选出7种对风景名胜资源和景区管理秩序影响相对较小的轻微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其不予行政处罚适用条件,厘清罚与不罚的边界,让景区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完善了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法定、酌定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全面梳理了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在原《办法》基础上结合当前景区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了从轻、从重处罚适用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情形系数适用幅度。一是增加一类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主动供述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二是增加两类酌定从轻情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符合减轻情形的,可以予以减轻处罚”“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即对违法行为自身认识到位,主动接受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配合所有执法文书的签字、签收等”;三是从重系数调整成1.0以上,无上限限制。
(四)增加了罚款计算取整规定。按照有利当事人、方便计算的原则,罚款数额千元以上的,取整到百位;百元以上的,取整到十位;不足百元的,取整到个位。法律、法规、规章对罚款数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规定,法定罚款幅度为一定数额倍数的,计算到小数点后1位。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 2月1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解读人:蒋晨琳
政策咨询电话:89586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