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预拨第二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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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社〔2020〕28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支持各地、各单位扎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强化财政经费保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第二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预拨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按规定用于对确诊和疑似患者救治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的补助、参与一线防控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所需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经费补助等方面。 二、本次下达资金含援鄂医疗队员(包括行政、工勤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300元。各地须结合第一批疫情防控补助资金,并在2月20日前将援鄂医疗队员可享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出差补助发放到个人,此后根据实际天数和标准随工资按月发放。援鄂医疗人员出差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按所在单位隶属关系或单位注册地由同级财政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由省财政据实结算。 三、本次下达省级有关单位的补助资金,相应增加单位2020年“210卫生健康支出”类相关项级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市县的补助资金,相应增加各市、县(市)2020年补助资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支出列第210类“卫生健康支出”等相关支出科目。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规定,加强财政预算的统筹安排,及时拨付防控资金,切实加强经费监督管理,确保防控资金合规、有效使用。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8日 |